2008-10-12

公開場所播放廣播會觸法?

[摘自:法源編輯室---未經授權播放有線音樂 火鍋店老闆吃官司]

國內某家知名涮涮鍋連鎖店,疑似在台北市的分店內轉播有線音樂頻道的歌曲,日前被台北地檢署起訴,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今年五月時就發生過中部一家知名連鎖飯店在大廳播放有線電視,被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控告違反著作權法,檢方起訴後求處三個月徒刑及宣告緩刑,不過後來雙方是達成和解,協會撤回告訴。

台北地檢署查緝智財權專組主任檢察官指出,有無違反所謂公開播送權,可檢視「公開場所」以及「行為人是否藉由公開播送間接獲利」這兩個要件,如果餐廳播放音樂吸引客人上門,就是間接獲利,必須付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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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的說明:

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 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 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 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

章忠信,公共場所廣播電視節目應取得著作權人授權,一文中描述了伯恩公約延伸使得不論是否是公共場所,只要收聽廣播聲音、或是廣播電視就應該索取授權才可以接收,否則就應屬違法。

事實上文中也描述了: 「美國著作權法第110條第(5)項有關小商家以一般家庭使用之設備播放電視節目屬於合理使用之規定」。連這全球對於作權法最高的國家也認為,這樣的使用屬於合理使用之規定。

小弟的見解:

當在重視所謂的廣播著作權時,是否曾經有想過廣播的領域,存在的那空氣也是屬於全民所有?雖然廣播是需要取得國家授權與頻道申請,但並不表示接收這頻道就應該付費。廣播頻道是存在的,著作權人既然願意將其著作融入廣播頻道內容中播送,就表示只要是透過這頻道就是公開的了,而接收本來就是合理的。

透過設備轉接訊號,既然無更改、儲存廣播內容,跟直接透過天線接收理應是相等意義。這樣的意義如同一個人得了近視眼疾,當沒有戴眼鏡時直接收看廣播電視是免費的,但是戴了眼鏡之後就要取得授權是一樣的道理,甚麼跟甚麼的道理!?

著作權的推廣、制定無非是希望可以尊重著作權人以及鼓勵著作人多多著作。但是當制定的很不合理的時候,倒會使得其著作失去了商業價值,好像非要收聽廣播不行?願意收聽廣播是民眾給的面子,給這廣播公司機會表現,提供了一個廣告空間讓商人賺錢,怎麼會反過來要求付費了呢?真是可惡~~~

解決方案:

讓音響的音量很~~~大聲,或是多設幾台收音機或電視機即可。

參考自 小店家播電視聽廣播 不接擴音設備不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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