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新聞標題一定不是打錯字,請不要驚奇,真的是: 國道高速公路內側車道
時速 100 以下算龜速!
請參閱
法源法律網的新聞[引自:
聯合報╱記者鄭惠仁、白錫鏗、楊濡嘉/連線報導]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的「龜速」取締標準是多少?答案是時速一百公里以下;國道警方今年加強取締
龜速車,有駕駛人時速九十八公里仍被罰,申訴被駁回,氣得大罵「搶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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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被罰民眾的抱怨,記者訪問交通警員、檢察官、法官及監理、交通裁決所的人員,發現多數「執法者」自己也都「莫宰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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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一百公里以下就算龜速?」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洪培根、地院襄閱庭長張國忠、法官莊深淵都表示「不知道」,台中市警局前交通隊長宋順灶也說不大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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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監理處官員被問到這個問題時,思索了一下,不敢確定,趕忙查資料,搬出「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管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中提到車速可達九十公里以上的路段,如果車速低於八十公里,就要行駛外車道,「所以,按照這個規定,就是八十公里啦!」
高雄市裁決所人員也肯定的說,高速公路內側雖然是超車道,速限也不能太快,「目前是八十公里以下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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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怎麼回事?經過小弟找尋相關資料後發現: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車道路權觀念 中有寫的令人難以閱讀的規則事項,這些條文不知道是哪些問題官員訂定的,讓民眾根本無法遵循,真是...混帳!從中摘要出來重要資料:
| (三)小型車輛低於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高管規則8-1-3): |
|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 | (1)正常車流。 | | (2)無特殊原因。 | | (3)小型車輛。 | | (4)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 | (5)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 | 2、違規態樣如下: |
| 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且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離內側車道。 | | (四)小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高管規則8-1-3): |
|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 | (1)正常車流。 | | (2)無特殊原因。 | | (3)小型車輛。 | | (4)使用內側車道超車。 | | (5)未駛回原車道。 | | (6)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
| 2、違規態樣如下: | | 超車後,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
| |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
|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
| (1)正常車流。 |
| (2)無特殊原因。 |
| (3)行駛於內側車道。 | | (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 | (5)有超車行為。 | | (6)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 | 2、違規態樣如下: | |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 | 參、處罰內容: |
| 上述違規項目(一)、(二)、(三)、(四)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至六千元以下罰鍰。違規項目(五)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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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
## 1: 行駛國道內車道應車速至少100~105公里或110~115公里(依不同路段最高限速不同)。## 2: 要開國道就要有
高速公路的心理準備,否則就去
慢車道跟
卡車、大巴士拼吧!(別以為它們會真的開得很~~
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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