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30

公開即時訊息為了報復?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是否有朋友遇到這樣的情形:

"MSN或是Yahoo Messanger的訊息在未經過當事人同意的狀況下被蓄意公開? "

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有以下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記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依據以上法律規定, 是會被處罰的喔!!

在此篇見解中更詳細描述相關可能的情事 --- 刑法第315條之一【妨害秘密罪】中的『無故』


  • 甲寄發私人書信予乙,乙將之留存。
    雖書信僅為甲對乙之秘密訊息傳遞,但客觀認知上,足認甲應知乙未必刪 除該書信,且本書信之存在,亦非基於乙之主動行為而產生。是以,不成立本罪。
  • 甲乙間之私人活動,甲在未經乙同意下,私下錄影、錄音。
    雖甲為此私人行為之當事人,但依本條第二款之文字解釋,仍屬違法。

沒有留言:

Share/Save Bookmarklet

Share/Save/Bookmark